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世界杯指定投注平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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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额数量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摇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基金品种除外;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该 申购、 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摇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 基金管理人不 再接受认购、 申购申请, 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 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 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摇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或者数量设置限制, 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摇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 为巨 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摇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选择撤销的,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 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摇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摇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摇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摇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
第一条摇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 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 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赎回、 基金财产的投资、 基金收益的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以及其他基金运 作活动。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 则, 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摇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 对基 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摇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摇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项外, 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摇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摇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人可以按照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备案。 第四十一条摇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第四十二条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第四十三条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条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摇 除 《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一条第 ( 一) 项至第 ( 五) 项规定的事